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贵溪市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2023)》(《白皮书》)及六起全市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积极展现贵溪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成效,切实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功能,凝聚社会环境保护共识。
《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2023)》(《白皮书》)系统介绍了三年来贵溪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具体举措和成效,分析了案件的数量、类型、特点,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谋划部署。
2021年以来,贵溪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60余件,其中刑事处罚43人,判处生态修复资金40余万元,补植复绿50000余株,增殖放流40000余尾,发出全省首份护山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从案件类型看,刑事案件主要为涉林地、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民事案件主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
白皮书在对环境资源审判基本情况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总结出“立足‘三审合一+’,当好绿色‘裁判者’;创新审判机制,当好改革践行者;聚焦生态宜居,当好环境守护者”的经验做法,并就下步严格履行司法责任,积极做好环资审判,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划出工作重点,指出提升建议。
此次发布六起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猎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失火罪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
贵溪法院将以此次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为契机,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严格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推动环资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向纵深发展,续写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篇章!
贵溪法院环境资源审判
典型案例
1.鹰潭鹦鹉案,全国首例依法认定行为人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商业利用的鹦鹉不宜认定为犯罪
2.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对于链条化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行为,应当从严惩治
3.贵溪法院发出全省首份“护山令”——方某某滥伐林木案
4.黄某、付某非法猎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
5.叶某某、李某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6.张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邱某某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情况下,在贵溪市经营一家水族馆,并从万某某处收购鹦鹉等鸟类用于销售。2018年4月,万某某将其收购的4只鹩哥和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出售给邱某某。经鉴定,涉案的4只鹩哥和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2018年6月4日,万某某供述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是从窦某、李某处所购,4只鹩哥是从上门兜售的人手中所购。经查,万某某收购人工驯养的费希氏情侣鹦鹉来源的上家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万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涉案的8只费氏情侣鹦鹉均系人工驯养繁殖且源头系合法繁殖,二被告人进行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费氏情侣鹦鹉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综上,对被告人邱某某、万某某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邱某某、万某某无证收购、出售的8只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系人工种源,非野外获取的种源,且被人工合法繁育、商业利用、出售。同时,扣押的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均为活体,邱某某、万某某的行为未对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资源造成实际损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邱某某、万某某收购、出售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某、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法治意义。自“深圳鹦鹉案”以来,收购、运输、出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起的争议至今未平息。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2020年“两高两部”《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也是首例判决出售人工繁育鹦鹉无罪案,实现了两个效果有机统一,取得的良好的社会反响。本案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填补了规则漏洞,有利于引导形成司法共识。在认定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动物属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的同时,认定驯养繁殖动物系人工种源,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数量规模较大,非法收购、出售行为没有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实质危害的,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出罪。坚持罪刑法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该案的司法实践经验已被吸收进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
2019年6月起,被告人彭某祥在江西省贵溪市开办锯板厂加工木材。同年,彭某祥与吴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定,向其提供阔叶树锯材,吴某按每立方米900元至1070元收购。2020年1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祥明知当地禁伐阔叶树,附近村民无采伐许可证从自留山上零星砍伐阔叶树,仍予收购,并收购部分为修建花桥水库枢纽工程而合法采伐的阔叶树。彭某祥对上述林木进行加工后,陆续向吴某销售阔叶树锯材84055根,折合立木蓄积642余立方米(包括合法采伐的阔叶树87余立方米)。同年9月,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尚未销售的阔叶树原木524段、锯材453根,折合立木蓄积33余立方米。此外,2020年3月,贵溪市林业局在彭某祥锯板厂查获非法收购的阔叶树木材487根,折合立木蓄积28余立方米;被告人彭某祥缴纳罚款人民币1632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祥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其亲属退赔情况,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相对于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犯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作为销赃环节的犯罪类型,不直接实施非法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存在一对多、一对众,甚至是职业化、链条化的情况,行为辐射范围广,涉案林木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大,社会危害远超分散、偶发的一般盗伐、滥伐行为。对于此类涉森林资源销赃犯罪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评估实际社会危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本案即是专门实施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并通过固定渠道加工转卖的情形,且呈规模化运作,不到一年时间内非法收购林木的立木蓄积就超过600立方米,对当地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受利益驱动,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收购,在当地普遍禁伐阔叶树的情况下,成为持续诱发非法采伐的因素。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本案行为人依法定罪并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有力惩治、有效震慑链条化非法收购林木行为,对于铲除非法采伐诱因,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面积达1.78亩,造成17.5468立方米林木流失。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赃款3200元。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上缴国库。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最大化,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向被告人方某某发出全省首份“护山令”。
【典型意义】
“护山令”是贵溪法院创新的“行为式”生态修复,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自觉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包括禁止从事一切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参与复绿补种、公益植树,开展巡山护林,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检举、揭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通过生态公益行为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本次“护山令”是我省首例颁发的“护山令”,在环资审判中“司法修复”理念的贯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付某将网购的多个捕兽夹安置在贵溪市耳口镇横港村周边山场猎捕野猪,捕获的野猪除少量自家食用及卖给亲友食用外,其余野猪售卖给野猪肉贩子被告人黄某,付某获利4万余元、黄某获利6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以被告人付某犯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最大化,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向被告人付某、黄某发出“生态环境保护令”。
【典型意义】
严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生态安全。野生动物是生态贵溪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野猪,虽然野猪被移除“三有动物”名录,但对于维护生态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同样具有重要价值。通过该案的办理,向普通民众传达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和决心,提高了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对遏制人类对野生动物资源贪婪和无度索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陈某在禁渔期间,使用共同购买的电鱼机在贵溪市上清镇泸溪河大鳍鱯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电鱼,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的石斑鱼、扑石鱼、参条鱼、细体拟鲿等渔获物重量为11.295千克。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三被告人在电捕鱼水域放流价值22338.6元经济类鱼苗以恢复渔业生态;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泸溪河是龙虎山景区内主干河流,河内生物种类繁多,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设置了禁渔期和禁渔区。但本案并非“有组织、经常性或者形成产业链”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犯罪,三被告主观恶性不大,鱼获数量相对少,对渔业资源的破坏较小。其次,三被告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交纳罚金以及公开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主动增殖放流,人身危险性较小。故法院结合涉案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了泸溪河水域生态环境安全,宽严相济的判决也对非法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教育、威慑作用。
2023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自家田里砍毛竹时,用其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马蜂窝,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火势变大并向东南方向蔓延,造成山场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张某尝试扑火未果后离开现场,当地村民发现火情进行扑救并报警。经鉴定:山场过火林业用地面积达205.6亩,其中过火有林面积78.9亩,折5.2601公顷;过火疏林面积126.7亩,折8.446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647.89元;过火有林地植被恢复所需费用 42753.7元。
【裁判结果】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5.2601公顷,过火疏林面积8.446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同时,被告人张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等,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人张某赔偿植被恢复所需费用42753.7元。
【典型意义】
森林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农民经常采取焚烧杂草、杂木的生产方式,因不慎或自然条件突变的原因引发火灾,损害当地群众及其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
该案中,被告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引起的火灾烧毁林地,其行为构成犯罪,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影响自然生态资源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应当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通过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其承担环境损害损失费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树立保护环境资源意识,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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